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13号
四川臻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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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
电话号码:1******2
地址:眉山市彭山区公义镇马林村7组
2021年10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在生产车间外新建原料库房。
以上事实有巡查记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我局于 2021年12 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21〕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1年12 月29日主动放弃陈述申辩。
我局于2021年12月2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听字〔2021〕13号)告知你公司听证权,你公司于2021年12 月29日主动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彭山县支行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账号: 2313400109026401029-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9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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