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化 无障碍浏览
曝光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13号(臻润农业)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2-00001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13号(臻润农业)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2-01-07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13

四川臻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03MA65GUAX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号码:1******2

地址:眉山市彭山区公义镇马林村7

2021102,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在生产车间外新建原料库房。

以上事实有巡查记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我局于 202112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21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11229日主动放弃陈述申辩。

我局于2021122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听字〔202113号)告知你公司听证权,你公司于20211229日主动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彭山县支行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账号: 2313400109026401029-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20211229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网站维护技术联系电话:028-376035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8-37603556

网站标识码5114220003  蜀ICP备1902683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2202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