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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10号(凤鸣屠宰)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1-00215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10号(凤鸣屠宰)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1-12-16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10

眉山市彭山区凤鸣屠宰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22MA62J6LC1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号码: 1*****3

地址: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曾家村8

我局于 202153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密闭污水处理设施,未安装净化装置,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以上事实有 巡查记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 1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21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权,你公司于2021 127日向我局提起申辩,经复核,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罚适当。因此,不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彭山县支行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账号: 2313400109026401029-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20211214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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