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9号
彭山区成刚餐厨废弃油脂回收部:
社会信用代码: 92511422MA33LA40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熊**
地址:彭山区彭溪街道龙门桥村7组
我局于 2021年7月12日对你回收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回收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 巡查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 8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2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听字〔2021〕9号)告知你回收部听证、陈述和申辩权,你回收部于2021年 8月16日向我局提起听证,2021年11月19日召开二次案审会,经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回收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伍仟元整(325000.00元)。并承担危废处置费用人民币肆万壹仟伍佰肆拾贰元整(41542.00元)。我局于2021年12月6日再次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21〕9-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听字〔2021〕9-2号)告知你回收部听证、陈述和申辩权,你回收部于2021年 12月9日向我局提起陈述和申辩,经复核,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罚适当。因此,不采纳你回收部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依法拟对你回收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伍仟元整(32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彭山县支行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账号: 2313400109026401029-001
你回收部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委托四川绿艺华福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处置你回收部非法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17.64吨),处置费用为肆万壹仟伍佰肆拾贰元整(41542.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处置费用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
户名: 四川绿艺华福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51050169770800001123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4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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