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5号
四川应林企业集团彭山川化工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74964916X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文
地址: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谢家街道悦园村41号
我局于2021年3 月16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淋溶水池未按环评要求采用混凝土做全面防渗处理,临时排渣场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我局于 2021年6 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2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之规定,并参照《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彭山县支行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账号:2313400109026401029-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或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7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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