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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5号(应林企业)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1-00121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5号(应林企业)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1-07-13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5

四川应林企业集团彭山川化工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74964916X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文

地址: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谢家街道悦园村41

我局于20213 16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淋溶水池未按环评要求采用混凝土做全面防渗处理,临时排渣场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我局于 20216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2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之规定,并参照《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彭山县支行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账号:2313400109026401029-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202177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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