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彭环行处罚字〔2020〕10号
四川彭山艺名家具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2257558009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坤
地址: 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大塘村六组
2020年 12月 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以上事实有 巡查记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 2021年3 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20〕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于2021年3月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听字〔2020〕10号)告知你公司听证权,你公司逾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并参照《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彭山县支行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账号: 2313400109026401029-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1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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