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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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苏*
地址: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彭祖大道二段118号伟业广场17层17号。
我局于2021年1 月22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眉山市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江山里·悦湖工程未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21年3 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2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并参照《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叄万贰仟伍百元整(3250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彭山县支行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账号:2313400109026401029-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或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8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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