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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2号(姿然色)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1-00033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2号(姿然色)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1-03-15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2

四川彭山姿然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57756912X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邬*建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大塘村六组南方家居产业园

我局于 2020 12 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底漆房生产中未密闭,面漆房正常作业中,光氧设施未开启,UV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备已损坏,废气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 监察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213 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2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

我局于20213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听字〔20212号)告知你公司听证权,你公司逾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彭山县支行

户名: 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账号: 2313400109026401029-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眉山市生态环境局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2021310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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