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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1号(富森为民)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1-00032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1号(富森为民)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1-03-15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1

四川富森为民饲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22684186714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刚

地址: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镇曾家村9

我局于202012 28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95月建设时配套了光氧催化除臭器,于201910月正式投入生产,至今未开展环评验收工作。制粒冷却工序和膨化烘干工序的三个排口中,有两个排口未接入污染治理设施;剩余的一个排口在202010月被切断连接光氧催化除臭器的管道,另接管道,废气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213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2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于202134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听字〔20211号)告知你公司听证权,你公司逾期未申请听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并参照《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彭山县支行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账号:2313400109026401029-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2021312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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