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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0〕9号(顺祥机动车检测)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0-00093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0〕9号(顺祥机动车检测)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0-11-13


眉山市彭山区顺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22309456620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辜*银

地址: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镇观音村70

20209 15日,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线索移交,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机动车检测规范进行检测,却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 巡查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 1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20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听字〔20209号)告知你公司听证、陈述和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起听证、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共计陆佰元整(600.00元)、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壹仟叁佰元整(1713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彭山县支行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账号: 2313400109026401029-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20201111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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