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彭环行处罚字〔2019〕17号
四川省金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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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谭*春
地址: 眉山市彭山区观音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
我局于 2019 年 9月 29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环评要求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 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9年 11 月 13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19〕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听字〔2019〕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起陈述申辩。
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彭山县支行
户名: 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账号: 2313400109026401029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或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25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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