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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19〕15号(辰盛建设)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19-00083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19〕15号(辰盛建设)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9-09-29

眉彭环行处罚字〔2019〕15号

眉山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02MA64CDWB6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桐花巷236号兴园名宅二期3幢2单元305号

我局于 20198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过程中,将油漆空桶与一般建筑垃圾混合堆放于厂区外南面空地。

以上事实有 监察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的规定。

我局于2019 9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19〕15号)告知你公司听证、陈述和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彭山县支行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账号:    2313400109026401029-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5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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