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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19〕13号(精仑石材)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19-00079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19〕13号(精仑石材)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9-09-29

眉彭环行处罚字〔2019〕13号

四川精仑石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MA62J7UA5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华

地址: 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大塘村六组

我局于20198 15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部分废油漆桶露天堆放在生产车间外的廊道上。

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99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19〕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彭山县支行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账号:2313400109026401029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4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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