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彭环行处罚字〔2019〕11号
眉山市彭山区金益玻璃厂:
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207648066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谭*春
地址: 眉山市彭山区凤鸣镇下岷江路
我局于2019年7 月16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污染治理设施未运行,废气未经处理排放。
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9年9 月1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听字〔2019〕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19〕11号)告知你公司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公司表示放弃听证、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彭山县支行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账号:2313400109026401029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5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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