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化 无障碍浏览
曝光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19〕11号(金益玻璃厂)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19-00078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19〕11号(金益玻璃厂)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9-09-29

眉彭环行处罚字〔201911

眉山市彭山区金益玻璃厂:

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207648066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谭*春

地址: 眉山市彭山区凤鸣镇下岷江路

我局于20197 16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污染治理设施未运行,废气未经处理排放。

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991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听字〔2019〕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19〕11号)告知你公司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公司表示放弃听证、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彭山县支行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账号:2313400109026401029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5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网站维护技术联系电话:028-376035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8-37603556

网站标识码5114220003  蜀ICP备1902683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2202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