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彭环行处罚字〔2019〕9号
四川金山制药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226735****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夏*
地址: 眉山市彭山区青龙经济开发区
我局于2019年7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盐酸提纯过程中产生的蒸馏残液未按环评要求外卖,而将蒸馏残液中和后生成氯化钠,且未经验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 监察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 2019年7 月2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听字〔2019〕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19〕9号)告知你公司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公司表示放弃听证、陈述申辩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彭山县支行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账号: 2313400109026401029-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30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网站维护技术联系电话:028-376035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8-37603556
网站标识码5114220003 蜀ICP备1902683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2202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