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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19〕9号(金山制药)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19-00050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19〕9号(金山制药)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9-08-19

眉彭环行处罚字〔20199

四川金山制药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226735****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夏*

地址: 眉山市彭山区青龙经济开发区

我局于20197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盐酸提纯过程中产生的蒸馏残液未按环评要求外卖,而将蒸馏残液中和后生成氯化钠,且未经验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 监察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 201972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听字〔2019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199号)告知你公司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公司表示放弃听证、陈述申辩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彭山县支行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账号:        2313400109026401029-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眉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2019730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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