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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19〕8号(鑫路友)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19-00049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19〕8号(鑫路友)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9-08-19


眉彭环行处罚字〔20198

眉山鑫路友路面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5****8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忠明

地址:眉山市彭山区观音镇椿巅村六组

我局于 20196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污染治理设施未运行,废气未经有效处理排放。

以上事实有 监察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 7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听字〔2019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198号)告知你公司听证、陈述和申辩权。经你公司申请,于2019 722日举行了听证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并移送公安机关。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彭山县支行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账号:    2313400109026401029-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眉山市环境保护局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2019813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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