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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8〕27号(恒傲家具)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2-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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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8〕27号(恒傲家具)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9-01-16

眉彭环行处罚字〔2018〕27号

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5775****8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和平电话号码:13568****11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大塘村六组

我局于2018年11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新建沙发组装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监察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销售协议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18〕2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元整(17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彭山县支行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账号:2313400109026401029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3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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