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8〕24号
眉山市金鑫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MA62****7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明电话号码:13408****38
地址: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交通横街
我局于2018年7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新建一条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监察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立项登记审批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告字〔2018〕2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彭山县支行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账号:2313400109026401029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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