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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8〕15号(金叶化肥)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2-00014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8〕15号(金叶化肥)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07-18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8〕15号

四川金叶化肥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6217****1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志华电话号码:13608****39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龙都北二路西段166号

我局于2018年5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发酵车间内有油枯、橘皮等混合物正在发酵,发酵车间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环评要求运行,发酵车间周边异味较重。

以上事实有监察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听字〔2018〕15号)告知你公司举行听证的权利;2018年7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告字〔2018〕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彭山县支行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账号:2313400109026401029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3日

附件【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8】15号.pdf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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