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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8〕7号(青龙定点屠宰场)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2-00014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8〕7号(青龙定点屠宰场)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05-03

眉山市彭山区青龙定点屠宰场:

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5999****8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虞成秋

电话号码:135682***99

地址: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先锋村九组

我局于2018年3月11日对你屠宰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屠宰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废水收集池内有排口与暗管相连,收集池内的废水经此暗管直排南河。

以上事实有监察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屠宰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1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听字〔2018〕7号)告知你屠宰场举行听证的权利;2018年4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告字〔2018〕7号)告知你屠宰场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屠宰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彭山支行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账号:22415201040010707

你屠宰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0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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