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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环法 彭环行处罚字〔2017〕66号 (凯达包装)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2-00014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环法 彭环行处罚字〔2017〕66号 (凯达包装)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7-12-25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66号

四川凯达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5796****8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茂琼电话号码:13980****55

地址: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开发区

我局于2017年10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新增2台电脑印刷机、1台淋膜机、4台全自动一体制袋机、1套光氧除尘设施,且部分机器调试生产。

以上事实有监察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告字〔2017〕6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陆佰元整(336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彭山支行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账号:22415201040010707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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