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38Z3065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65号
被处罚者:四川省青龙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公民身份证号:915114226714****4K
法定代表人白尚清职务法人代表电话18909****22
调查机构:眉山市彭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调查时间:2017年9月11日-2017年11月8日
违法事实:镀车间酸雾喷淋设施运行不正常,存在酸雾未有效收集处理,直排外环境的现象。
证据信息:涉案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150000.00元)
履行方式: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账号:2241520104001070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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