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38Z3050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50号
被处罚者:眉山市彭山越峰锌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公民身份证号:91511422MA62****20
法定代表人屈丽蓉职务法人代表电话13518****88
调查机构:眉山市彭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调查时间:2017年7月24日-2017年9月28日
违法事实:脱硫塔下方检修口处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堵,仅用橡胶板遮盖,造成部分生产废气旁路外排
证据信息:涉案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授权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拾万圆(100000.00元)
履行方式: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收款人: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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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7年10月23日
机关地址:眉山市彭山区翰林路187号组织机构代码: 00859447-2
法人代表:龚涛联系电话:028-37621256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共2页 第2页(一式三份)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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