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 ○38 Z3060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60号
被处罚者:四川中德气弹簧制造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公民身份证号:915114225775****3C
法定代表人杨华富职务法人代表电话13808****76
调查机构:眉山市彭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调查时间:2017年8月18日-2017年9月2日
违法事实: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未按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且将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固废进行转运处置
证据信息:涉案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授权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二)、(六)、(七)、(八)项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捌万圆(80000.00元)
履行方式: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收款人: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7年9月15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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