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 ○38 Z3059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59号
被处罚者:四川龙腾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7422****5M
法定代表人李国银职务法人代表电话18090****30
调查机构:眉山市彭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调查时间:2017年8月14日
违法事实:该厂存在未办理环境评价手续,擅自新建低压铸造、重力铸造生产线的违法行为。
证据信息:涉案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川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照片、调查询问笔录。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贰佰元(118200.00元)
履行方式: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账号:2241520104001070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7年9月14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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