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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万通输配设备有限公司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54号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2-00014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四川万通输配设备有限公司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54号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7-09-28

川 ○38 Z3054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54号

被处罚者:四川万通输配设备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公民身份证号:915114227302****5R

法定代表人刘文静职务法定代表人电话13402****75

地址: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开发区

调查机构:眉山市彭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调查时间:2017年7月24日-2017年8月24日

违法事实:因你公司刷漆房存在喷漆行为,刷漆房废气处理设施损毁(活性炭吸附装置),喷漆作业时产生的漆雾仅经水帘喷淋后外排。

证据信息:涉案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执法照片、视频、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100000.00元)

履行方式: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账号:2241520104001070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政机关(盖章)

2017年9月20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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