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 ○38 Z3051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51号
被处罚者:鲁洲生物科技(四川)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公民身份证号:915114007939****4X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职务法人代表电话
调查机构:眉山市彭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调查时间:2017年7月19日-2017年8月10日
违法事实:你公司总排口废水总磷排放浓度2.428mg/L(标准≤1mg/L),超标1.43倍 。
证据信息:法人身、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零贰圆伍角(15502.5元)
履行方式: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账号:2241520104001070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7年9月4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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