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38 Z3058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58号
被处罚者:四川三和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公民身份证号:915114227623****31
法定代表人虞正良职务法人代表电话13608****01
调查机构:眉山市彭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调查时间:2017年8月8日-2017年8月18日
违法事实:减水剂车间外有大量原料空桶露天堆放,其残余废料有随雨水沟进入外环境现象
证据信息:涉案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授权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圆(30000.00元)
履行方式: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收款人: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共2页 第1页(一式三份)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7年8月29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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