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38 Z3048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48号
被处罚者:眉山工程技师学院
营业执照/公民身份证号:12511700MB0L****16
法定代表人黄健职务法人代表电话13890****28
调查机构:眉山市彭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调查时间:2017年7月13日-2017年7月29日
违法事实:新建学生生活楼投入使用,未完善雨污分流管网,未按环评要求配套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直排梓桐河
证据信息:涉案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授权书;监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
违反法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圆(20000.00元)
履行方式: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收款人: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共2页 第1页(一式三份)
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7年8月24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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