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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彭山观音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46号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2-00014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四川省彭山观音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46号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7-09-06

川○38 Z3046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46号

被处罚者:四川省彭山观音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公民身份证号:915114227316****5X

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法人代表电话13890****99

地址:眉山市彭山区观音镇椿巅村七社

调查机构:眉山市彭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调查时间:2017年7月7日-2017年7月29日

违法事实:生产废水连续超标排放

证据信息:涉案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授权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含送达回证)、监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处罚决定:人民币陆万零肆百捌拾圆(60480.00元)

履行方式: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收款人: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共2页 第1页(一式三份)

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7年8月24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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