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38Z 3044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44号
被处罚者:四川省彭山观音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公民身份证号:915114227316****5X
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法人代表电话13890****99
调查机构:眉山市彭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调查时间:2017年6月21日-2017年7月13日
违法事实:生产废水超标排放
证据信息:涉案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监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零壹佰陆拾圆(20160.00元)
履行方式: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账号:2241520104001070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共2页第1页(一式三份)
行政机关(盖章)
2017年7月28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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