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38 Z3043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43号
被处罚者:四川省彭山贞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6211****7G
法定代表人黄*东职务法人代表电话18909****09
调查机构:眉山市彭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调查时间:2017年6月22日
违法事实:发现该公司酸洗废水压滤污泥露天堆放的违法行为。
证据信息:涉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川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照片、调查询问笔录。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
履行方式: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账号:2241520104001070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共2页 第1页(一式三份)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7年7月24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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