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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彭山贞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42号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2-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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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四川省彭山贞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42号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7-08-07

川○38 Z3042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42号

被处罚者:四川省彭山贞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6211****7G

法定代表人黄*东职务法人代表电话18909****53

地址:眉山市彭山区锦江乡武陵村3组

调查机构:眉山市彭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调查时间:2017年6月22日-2017年7月19日

违法事实:该公司在污水循环处理系统的沉淀池内私设排污口,将收集于1号沉淀池的生产废水(酸洗工序清洗废水),用潜水泵、软管连接私设排污口直排至府河,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信息:涉案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等。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元)

履行方式: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账号:2241520104001070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共2页 第1页(一式三份)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7年7月24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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