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38 Z3040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40号
被处罚者:四川尼科三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公民身份证号:5114220000****9(1-1)
法定代表人赵*平职务法定代表人电话13778****86
调查机构:眉山市彭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调查时间:2017年5月27日-2017年6月29日
违法事实:你公司存在与四川国润新材料有限公司协议处置的工业生产固废(锂渣)露天堆放,且未采取“三防”措施。
证据信息:涉案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执法照片、矿渣堆储管理与处置委托协议、四川尼科三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浸出渣检验报告、调查询问笔等。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履行方式: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账号:2241520104001070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7年7月27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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