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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金益玻璃厂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39号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2-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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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眉山市彭山区金益玻璃厂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39号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7-07-12

川○38 Z3039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39号

被处罚者:眉山市彭山区金益玻璃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2076****69

法定代表人谭福春职务法人代表电话13890****88

地址:眉山市彭山区凤鸣镇下岷江路

调查机构:眉山市彭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调查时间:2017年5月22日

违法事实:该厂存在将废柴油混入一般固废中处置;未设立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未设立危险废物标识标牌;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非法转运危废的违法行为。

证据信息:涉案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照片、调查询问笔录。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第六项。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

履行方式: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账号:2241520104001070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共2页 第1页(一式三份)

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7年7月10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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