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38 Z3026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26号
被处罚者:彭山县辉煌家泰实木门厂
营业执照/公民身份证号:5114226000****52(1-1)
法定代表人万友强职务法人代表电话18080****66
调查机构:眉山市彭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调查时间:2017年4月20日-2017年6月20日
违法事实:不正当使用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证据信息:涉案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履行方式: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收款人: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7年7月4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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