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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贵多利科技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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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 称:成都贵多利科技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13号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7-06-30

川○38 Z3013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13号

被处罚者:成都贵多利科技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MA62****63

法定代表人陈*职务法人代表电话13981****74

地址: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先锋村五组

调查机构:眉山市彭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调查时间:2017年2月11日-2017年3月17日

违法事实:该公司未报批件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饲料添加剂生产线并投入生产;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

证据信息:涉案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投资证明、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4500元)

履行方式: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账号:2241520104001070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共2页 第1页(一式三份)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7年5月9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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