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 38 Z3038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38号
被处罚者:骆*贞
身份证号码:511128**********16
电 话 :15883****16
地 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谢家镇石山村9组
调查机构:眉山市彭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调查时间:2017年5月4日-2017年5月4日
违法事实:查实骆廷贞在禁烧区域内焚烧秸秆农作物
证据信息:涉案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询问笔录 、现场勘验图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00元)
履行方式:你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账号:2241520104001070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
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
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7年5月12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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