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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川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30号)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2-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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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四川省川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30号)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7-06-03

川○38 Z3030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30号

被处罚者:四川省川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915114007958****1C

组织机构代码:7918***3-2

法定代表人贺小平职务法人代表电话13618****25

地址:彭山区青龙镇经济开发区青龙大道

调查机构:眉山市彭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调查时间:2017年3月23日-2017年4月21日

违法事实: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膜处理系统、多效蒸发系统闲置未用,且生产废水超标排放

证据信息:涉案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罚款柒仟伍佰陆拾叁圆(7563.00元)

履行方式: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账号:2241520104001070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7年5月15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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