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38 Z3029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29号
被处罚者: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区五一加油站
营业执照/公民身份证号:915114220560****4N
法定代表人余文学职务法定代表人电话13568****50
调查机构:眉山市彭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调查时间:2017年3月17日-2017年4月21日
违法事实:你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成加油站。
证据信息:涉案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执法照片、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笔录、建设费用明细、调查询问笔。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万叁仟肆佰伍拾壹圆(63451.00元)
履行方式: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账号:2241520104001070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7年5月26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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