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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阳森尚典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5〕17号)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2-00014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眉山市阳森尚典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5〕17号)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7-06-02

川○38 Z3017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5〕17号

被处罚者:眉山市阳森尚典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511128**********18

机构代码:55101**4-0

法定代表人宋*全职务法人电话18990****82

地 址:眉山市彭山区凤鸣镇菱角村2组

调查机构:眉山市彭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调查时间:2015年9月7日-2015年9月17日

违法事实:该公擅自停用水帘除尘设施;危险废物堆放不规范,与一般废物混合堆放;喷漆房循环水管上安有三通管,且用软管连接将喷漆房喷淋水经雨水沟外排至周边沟渠。

证据信息:涉案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执法照片;询问笔录。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

履行方式: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账号:2241520104000222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5年10月19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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