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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翔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5〕14号)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2-00014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眉山翔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5〕14号)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7-06-02

川○38 Z3014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5〕14号

被处罚者:眉山翔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511422000****17

机构代码:59049**2-3

法定代表人杨*辉职务法人电话1869****01

地 址:眉山市彭山区青龙经济开民区

调查机构:眉山市彭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调查时间:2015年7月15日-2015年8月4日

违法事实:该公司在未通过环保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证据信息:涉案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执法照片;询问笔录。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履行方式: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帐号:2241520104000222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5年10月19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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