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38 Z3005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5号
被处罚者:眉山市彭山尚品饲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公民身份证号:915114220993****6L
法定代表人陈琪职务法人代表电话13880****84
调查机构:眉山市彭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调查时间:2017年1月16日-2017年2月27日
违法事实:该公司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擅自新建设饲料生产线并投入生产
证据信息:涉案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购销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柒仟零肆拾圆整(137040.00元)
履行方式: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账号:2241520104001070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7年4月20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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