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38 Z3010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10号
被处罚者:四川省眉山市海龙饲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7847****1L
法定代表人黄兆国职务法人代表电话18608****30
调查机构:眉山市彭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调查时间:2017年2月13日- 2017年4月1日
违法事实:2月7日,我局环境监测站人员对四川省眉山市海龙饲料有限公司进行废气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1t/h燃煤锅炉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462.4mg/N.m³超出排放标准(≤400mg/N.m³)0.16倍。
证据信息:涉案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照片、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
履行方式: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账号:2241520104001070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环境保护局或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共2页 第1页(一式三份)
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7年4月27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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