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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6]16号)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2-00014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6]16号)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7-04-07

川○38 Z3016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6〕16号

被处罚者:四川省青龙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6714****4K

法定代表人白尚清职务法人电话15883****89

地址: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上莲村六组

调查机构:眉山市彭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调查时间:2016年11月25日-2016年12月29日

违法事实:11月18日,区环境监察大队与环境监测站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取样,11月25日,经区环境监测出据的数据查实该公司总排口废水Fe排放浓度11.39mg/L,超出排放标准(≤3.0mg/L)2.8倍;Cu排放浓度2.52mg/L,超出排放标准(≤0.5mg/L)4.04倍;PH值3.08,超出标准范围6~9。

证据信息:涉案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柒佰捌拾伍元(12785.00元)

履行方式: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账号:2241520104001070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环境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共2页 第1页(一式三份)

保护局或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7年1月22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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