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38 Z3021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21号
被处罚者:眉山市彭山鑫泰石料加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MA62****X7
法定代表人付腾职务法人代表电话13734****77
调查机构:眉山市彭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调查时间:2017年3月3日-2017年3月13日
违法事实:该公司在未配套水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下,擅自将生产废水经暗管直排入南河。
证据信息:涉案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照片、调查询问笔录。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
履行方式: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账号:2241520104001070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7年3月24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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