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化 无障碍浏览
曝光台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11号)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2-00014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11号)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7-03-28

川○38 Z3011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11号

被处罚者:四川嘉信欧罗巴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公民身份证号:91511422MA62****1L

法定代表人何从蓉职务法人代表电话13880****84

地址: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百意孵化园

调查机构:眉山市彭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调查时间:2016年2月10日-2017年2月13日

违法事实:该公司将石膏废料倾倒至百意孵化园内二期空洼地

证据信息:涉案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履行方式: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账号:2241520104001070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7年3月9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网站维护技术联系电话:028-376035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8-37603556

网站标识码5114220003  蜀ICP备1902683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2202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