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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15号)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2-00014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15号)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7-03-17

川○38 Z3015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15号

被处罚者:眉山市彭山区鑫旺食品厂

营业执照/公民身份证号:511422000****09

法定代表人钟成良职务法人代表电话13990****10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牧马镇白鹤村五组

调查机构:眉山市彭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调查时间:2017年2月16日-2017年2月20日

违法事实:该厂未配套水污染治理设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生产废水。

证据信息:涉案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

履行方式: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账号:2241520104001070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7年3月8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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