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38 Z3017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7〕1号
被处罚者:四川省彭山观音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公民身份证号:51142******4091
法定代表人李 勇职务法人代表电话13890****99
调查机构:眉山市彭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调查时间:2016年12月29日-2017年1月5日
违法事实:该公司污水处理站一沉池底部污泥回流管接头被拆开,一沉池底部污泥及废水直接汇入排放沟,外排入梓桐河
证据信息:涉案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陆拾元(16560.00元)
履行方式: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账号:2241520104001070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7年3月6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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