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38 Z3015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6〕15号
被处罚者:四川鸿驰电动车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MA*****54E
法定代表人李向明职务法人代表电话1356*****28
调查机构:眉山市彭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调查时间:2016年10月14日-2016年10月18日
违法事实:该公司未未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电动车生产线。
证据信息:涉案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设备采购合同、产品购销合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柒万壹仟元(71000.00元)
履行方式: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账号:2241520104001070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1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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