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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6]13号)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2-00014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6]13号)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7-01-18

川○38 Z3013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6〕13号

被处罚者:成都开元菌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959

法定代表人黎万江职务法人代表电话15828****23

地址:眉山市彭山区谢家镇石山村

调查机构:眉山市彭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调查时间:2016年9月26日-2016年9月26日

违法事实:该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未配套相关污染治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

证据信息:涉案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执法照片、调查询问笔录。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二十三条。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履行方式: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账号:2241520104001070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4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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